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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0C001-2017-00002 信息来源: 上蔡县政府办公室
名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文号: 主体分类: 应急管理
生成日期: 2017-11-07 有效性: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体系,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8)《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9)《驻马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驻马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驻政办[2016]98号)。
1.3 适用条件和范围
1.3.1 适用条件。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污染物聚集、不利气象条件等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时段。
1.3.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上蔡县境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涉气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加强预警,提前回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分析、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单位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二、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机构。为保障预案的实施,县政府成立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2.1.2 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科工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广新局、县委农办、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分析、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县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并将预案或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2)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导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导工作。
(3)县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4)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综合整治工作。
(5)县环保局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6)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与县环保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县监察局会同县应急办、环保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9)县发改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停产企业名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电力企业落实相应停产、限产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模拟演练与效果实测的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限制大型集会,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措施的落实。
(13)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扬尘以及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等应急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4)县科工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郊区公路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石粉车)等易扬尘车辆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6)县文广新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县委农办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8)县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本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9)县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20)县安监局配合工商质监部门做好易燃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的管理。
(21)县商务局负责监督落实全县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的措施。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22)县水利局落实水利、河道治理等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石粉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23)县国土局负责暂停所有露天矿山开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24)县工商局会同县安监局做好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流通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25)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县科工信委做好工业企业的限产限排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资料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要建立会商分析机制,分析分析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Ⅳ级预警(蓝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与解除。
(1)预警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县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通报,由县环境保护局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及时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当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可实时会商。会商结果应明确是否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2)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县环保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工作。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县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通知时,应立即按照以上预警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
(3)预警的调整与解除。当AQI达到或降至相应级别时,要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及时解除预警。一旦经预测城县将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四、应急回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协调各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具体应急措施,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预防并控制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4.1 回应分级
4.1.1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回应;
4.1.2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回应;
4.1.3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回应;
4.1.4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回应。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程序。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激活本部门响应级别的实施方案,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由督查组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4.2.2 Ⅲ级响应程序。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1)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每日汇总回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Ⅱ级响应程序。Ⅱ级响应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并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本部门回应措施。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4)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4.2.4 Ⅰ级响应程序。Ⅰ级响应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事发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4)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 回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Ⅳ级回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委宣传部根据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督导协调通信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及时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的专家和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委宣传部根据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督导协调通信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及时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回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回应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回应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县住建局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4次/日),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清扫每日3次、洒水3次以上,确保城县骨干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渣土车停运;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至04︰00—14︰00点。全县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
2.县科工信委督办牵头,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排放量削减20%以上。
3.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4.县国土局牵头,暂停所有开采作业。
5.县环保局牵头,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6.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
7.县安监局配合工商质监局做好易燃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销售单位的管理。
8.县综合执法局开展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综合整治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
10.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11.县商务局负责加大巡查力度,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全县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油气达标排放。
12.县工商质监局会同县安监局做好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销售环节的管理。
13.县水利局落实水利、河道治理等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14.县委农办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15.县文广新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减少露天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并督导落实。
4.3.3 Ⅱ级回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Ⅲ级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的专家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县委宣传部根据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督导协调上蔡县日报社、通信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县住建局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5次/日),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
2.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清扫每日4次、洒水4次以上,确保城县骨干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渣土车停运;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至04:00—14:00点。城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
2.县科工信委督办牵头,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3.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4.县国土局牵头,暂停所有露天开采作业。
5.县环保局牵头,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6.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
7.县安监局配合工商质监局做好易燃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销售单位的管理。
8.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综合整治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
11.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12.县商务局负责加大巡查力度,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全县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油气达标排放。
13.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销售单位的管理。
14.县水利局落实水利、河道治理等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15.县委农办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16.县文广新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减少露天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并督导落实。
4.3.4 I级回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Ⅱ级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县委宣传部根据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直至临时停课。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的专家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县委宣传部根据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政府、企业视情况决定实行的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所有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污染源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主体责任,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县住建局牵头,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6次/日),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区卫生保洁,主要街道清扫每日5次、洒水5次以上,确保县城主要道路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全县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所有渣土车停运;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至04:00—10:00点。城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
2.县科工信委牵头,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排放量削减4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限排或关停。
3.县发改委牵头,发电企业按工业减少用电量降低相应发电量,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停产。
4.县国土局牵头,暂停所有露天开采作业。
5.县环保局牵头,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6.县公安局和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严禁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
7.县安监局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易燃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及产品销售单位的管理。
8.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综合整治。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
10.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11.县商务局负责加大巡查力度,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全县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油气达标排放。
12.县工商质监局会同县安监局做好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销售环节的管理。
13.县水利局落实水利、河道治理等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石粉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14.县文广新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并督导落实。
15.县委农办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16.必要时企业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1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4 回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回应终止。除Ⅱ级、I级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由指挥部发布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Ⅳ级、Ⅲ级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5.1 总结评估
在响应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将预案落实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对I级、Ⅱ级预警响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是否修订预案的建议等。
5.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预案(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5.3 监督检查
为有效掌握预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到实处,我县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对照预案及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进行督查。
5.4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六、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测仪器维护,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 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县气象局加强雾霾天气的预警发布和服务,开展霾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 专家技术保障。建立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县环境保护局与县气象局要对数据数据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分析。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 医护应急保障。县卫计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6.1.5 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或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七、附则
7.1 相关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AQI日均值介于201—300之间)、严重污染(AQI日均值介于301—499之间)、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
7.2 其他
本预案由县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回应分级及回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