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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0C001-2017-01211 信息来源: 上蔡县政府办公室
名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上政〔2017〕83号 主体分类: 安全生产
生成日期: 2017-12-15 有效性:

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上蔡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0日


上蔡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各级关于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工作机制,以落实乡村两级“打非”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合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机制,乡镇(街道)统一领导和乡村两级联动、全面清查排查的工作机制,层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失职问责,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监督、有奖举报、全面防范的良好氛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烟花爆竹零事故、零死亡。

三、整治内容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家庭作坊,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所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的违法行为;

(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违规行为;烟花爆竹企业从事违法违规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的行为;

(四)依法严肃处理专项治理中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治理从2017年11月开始至2018年3月底结束。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上蔡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

组 长:胡艳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彭凡凡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于 涛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冀国斌 县公安局副政委

成 员:班付华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康好帮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黄海蓉 县交通局战备办副主任

    张 巍 县供销社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班付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工商质监局、交通局、供销社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督查组:

第一组:督查朱里镇、东岸乡、东洪镇、韩寨乡、重阳街道办事处,由县公安局负责

组长:冀国斌

第二组:督查崇礼乡、杨集镇、蔡沟乡、塔桥镇、齐海乡、黄埠镇、卧龙街道办事处,由县安监局负责

组长:班付华

第三组:督查无量寺乡、大路李乡、百尺乡、芦岗街道办事处,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

组长:康好帮

第四组:督查和店乡、党店镇、洙湖镇、杨屯乡、五龙乡,由县供销社负责

组长:张 巍

第五组:督查小岳寺乡、西洪乡、华陂镇、邵店镇、蔡都街道办事处,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组长:黄海蓉

六、职责分工

(一)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并定期分析形势、制定措施、部署工作、督导检查和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乡镇(街道)及其相关所站和村组是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非法燃放行为,销毁处置废弃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派出所和供销社、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依托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可能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闲置厂房、废弃院落、仓库、养殖场、城乡接合部居民区、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全面管控涉危涉爆重点人员;侦查处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的治安及刑事案件。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批发)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移交公安部门予以销毁。

(五)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三无”产品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和侵犯、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

(六)供销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经营,严禁购买非法产品,严禁经销非法产品,严禁向无证摊点销售产品,严禁“三违”、“三超”储存产品。

(七)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三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车;负责查处合法运输企业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厂点提供电力,对私拉乱接用电行为建立巡检制度,依法切断非法生产的电源。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的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七、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认清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重点落实乡(镇)村两级的排查和县乡公安部门取缔“非法”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层层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乡村两级排查治理职责,细化乡镇(街道)干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严格执行乡镇(街道)领导包片、乡镇(街道)干部包村和村干部包组包户的专项治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各乡镇(街道办)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区域用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临时地点,严禁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或重点建筑物附近摆摊设点。

(二)依靠科技,加强装备建设。要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装备能力建设,有效检测控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震慑犯罪分子。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都要配备摩尔探测仪,切实提高执法和排查能力,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提供可靠的装备技术保障。

(三)重在治本,强化源头管理。要以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炸药及原料为重点,坚持打源头与堵渠道双管齐下,采取有力措施,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加大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所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合作,形成区域联防。要强化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的源头治理,形成联防联治的格局。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在周边市县之间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区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也要与周边县区、乡镇(街道)和本辖区相邻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区域联防机制。区域联防机制要明确联络人员,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防、联查、联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依法依规,从严打击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顶格处理,做到“六不放过”:即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的不放过、来源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的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的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力度,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侦破一起、严惩一起,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六)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检查。各督导组要开展不间断的督导检查,对发生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区域要重点排查,并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档案。要重点检查乡镇村(街道)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和排查、打击取缔等情况,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县督导组要坚持重心下移,将督导的重点放到乡镇(街道)、行政村和自然村,对“打非”工作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七)严明纪律,从严追究责任。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组织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街道)领导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各督导组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除责令乡镇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外,还要倒查相关部门、包片乡镇(街道)领导和包村乡镇(街道)干部的责任。对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从重顶格处理,同时彻底查清原材料来源及产品的销售去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运用张贴公告、粉刷标语、印制传单、流动车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增强安全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安全权益,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加大奖励额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及时兑现奖金。各乡镇(街道)要在每个村至少发展一名隐蔽的信息员,随时提供信息,形成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