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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0C001-2018-00710 信息来源: 上蔡县政府办公室
名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上政办〔2018〕129号 主体分类: 领导信息
生成日期: 2018-11-27 有效性: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上蔡县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119日    

上蔡县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免费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费用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条 合乘双方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第五条 合乘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合乘双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

(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机动车号牌为我县行政区域的乘用车并符合安全驾驶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安全保障。

合乘双方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签订合乘协议,应当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乘车时间、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二)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行费用。

(四)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乘频次(每天每车不得超过两次)和路线分布,及时处理合乘双方提出的投诉与建议。

(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