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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688 投稿:manage 来源:上蔡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17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417日    

上蔡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原则

2019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按户籍属地征收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以税务部门为征缴主体、各乡镇(街道)组织辖区村委(居委)集中代征,集中登记,税务部门统一开票,财政、金融、人社、扶贫、残联、卫健体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助办理的模式进行集中征缴,确保如期完成征缴任务。

二、征缴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目标任务

原已参保登记人员,续保缴费率要达到100%2019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登记,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参保率=2019年度实际缴费参保人数/2019年度应参保人数)。

四、集中征缴时间

2019417日—517日。

五、征缴工作流程

(一)发放征收基础信息。

税务部门将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以村为单位发放给各乡镇社保所,各乡镇社保所发放给辖区村委(居委),作为2019年度登记参保缴费信息的基本依据。

统一发放的参保缴费信息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登记的我县2019年度应缴费人员,已基本囊括籍贯为本村委(居委)的已参保人员,且全部信息都已经过公安部居民身份信息库比对,其中“身份核查结果”列内未标注错误的信息都属于正确信息,一般不需要另行改动,如确实发现异常,请在其后加注正确信息。对于标注为错误的信息,请缴费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为依据予以更正。对于核实后确需更正的信息,请在错误信息行后增加正确信息,不要直接修改原信息,以便于后期定位批量修正系统内错误信息。

(二)村委(居委)代征保费并登记缴费信息。

村委(居委)代征人员代征参保费时,需向缴费人开具全县统一样式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征证明票据,同时做好缴费信息登记。具体如下:

1、对于2019年度正常续缴保费的往年度已参保人员,在统一发放的参保缴费信息名册上查找对应信息,并在其后对应列注明2019年度缴费金额。

2、对于名册上查询不到缴费人信息的,要区分缴费人属于新参保人员还是已参保人员。对于往年度在其他村委(居委)已参保的,要确认其户籍属地并征求其缴费属地意愿,确需在本村委(居委)缴费参保的,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信息在名册上添加登记信息,并在信息后加注“非本籍已参保人员”,同时注意提醒缴费人不要多村委、多渠道重复缴费;属于新缴费参保的,按相应流程处理。

3、对于2019年新参保的,按缴费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信息在统一发放的征收名册上添加缴费信息和金额,同时注意在信息后加注“新参保人员”。

4、对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制作补缴计划,然后根据补缴计划中的征缴流水号(单据号)通过微信、APP或者到行政服务大厅自行缴费,不再纳入此次集中征缴范围。

5、县财政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二级以上)、艾滋病患者等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统一发放的名册中已对此部分居民标注身份标识,代征时要注意区别,一般不再代征,如个人有意愿增加缴费金额的,要登记注明。名册上有遗漏标注身份标识的,确认其身份后在身份标识列新增身份标识,如“新增重度残疾”、“新增精准贫困”等,以便于后期进一步区分核实。对于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龄在45-60周岁的,本人正常缴费后,财政每人每年再补贴缴费100元。

(三)规范使用保存代征票据及代征保费。

各村委(居委)在代征保费过程中,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征票据的管理,按票据载明事项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签字并加盖规定印章,做到领、用、存、销等规范、安全,保证票、款、参保信息三相符。对于所收取的保费,要按“双限”规定(2万元、3天)及时足额存入指定的各乡镇(街道)居民养老待解户。严禁任何个人、组织开设其他账户存放代征保费,杜绝挪用、借支、坐支保费等情况发生,确保有关资金安全。

(四)核对参保信息、账务,将待解户保费开票入库。

1、集中代征工作结束后,各村委(居委)初步核对记载的电子缴费信息是否正确,登记代征保费与待解户存款凭证是否相符,核对后相符的,上交乡镇社保所,社保所复核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整体移交给辖区税务分局。辖区税务分局重新核对各村委(居委)参保人员名单、缴费记录以及待解账户存款,无误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电子信息上报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对全县缴费信息再次校验比对,信息错误或重复缴费的,通过各税务分局反馈给各乡镇(街道)人社所组织涉及村委(居委)予以更正或确认,待全部参保缴费信息核对无误后整体移交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2、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以税务部门整体移交的参保缴费信息为准进行批量缴费登记,并将集中登记缴费信息单据流水号反馈给县税务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移交信息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移交的信息为准。县税务局接到单据流水号后分派给各辖区税务分局,辖区税务分局根据单据流水号在税收征管系统内查询各批次集中登记缴费情况,确认登记应缴费信息、金额和待解户参保费款全部对应无误后开票入库,并将所开税票及对应缴费参保人员电子明细清单反馈给辖区乡镇(街道)社保所,由社保所反馈给辖区村委(居委),集中征缴流程结束。

六、2019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可以从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15个档次中,自愿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七、财政补贴、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政府支持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缴费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每一位参保缴费群众给予补贴,(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不抵顶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

1、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

2、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

3、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

(二)政府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制度。即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的2014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保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缴费时段的,以最长缴费时段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

(三)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其年龄在45-60周岁等特殊人群,县扶贫办、县残联、县卫健体委、县民政局等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分别为代缴责任人(下统称代缴单位),具体负责确认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需财政代缴保费人员名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所需资金,将代缴名单传递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集中登记录入,将所申请的财政代缴资金转账到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直接计入个人参保账户。

八、因国家税收体制改革,国地税部门合并,各乡镇(街道)原地税部门设立的居民养老待解户作废,由县税务局按有关规定重新设立专户,收核全县居民养老保险费。各乡镇(街道)居民养老待解户设立情况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居民养老待解户设立表》。

九、全县统一集中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作只受理2019年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事宜,补缴往年度保费或集中征缴期内未缴费的,待集中征缴工作结束后在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缴费事宜。缴费人也可以通过微信、河南税务APP等自助办理缴费事宜。正常缴入国库的保费一律不再退还。

十、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把集中征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集中征缴任务。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在集中征缴活动中,各乡镇(街道)和税务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宣传、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城乡居民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保热情,迅速掀起新一轮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热潮。

(三)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分片包干、定期通报、奖惩挂钩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县、乡、村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四)加强督导,严格奖惩。集中征缴期间,各乡镇(街道)征缴进度将在每个星期一进行全县排名通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督导。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三星期排名全县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约谈其行政一把手。对于按时完成征缴任务的乡镇(街道),县财政按每参保11元的标准拨付奖励经费。对完成目标任务且位居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奖励。对于完成目标任务低于95%的乡镇(街道)给予3万的罚款,低于90%的给予5万的罚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扣。


附件:各乡镇(街道)居民养老待解户设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