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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补贴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734 投稿:manage 来源:上蔡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111日    

上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办法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县(市、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可申请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1.具有我县户籍且享有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权,20081217-2019630日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后的在册农民,均属于本办法的补贴对象;

2.年满60周岁;

3.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3亩;

4.必须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人口数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地人口基数为准,年龄以户口本和身份证所注年龄为准。户口本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者,以年龄小的证件为准。无户口本和身份证的,不予认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1.被判刑、劳教、刑期未满的;

2.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了安置土地的;

3.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报采取一次集中认定的办法,按到龄年月逐步实现发放,60周岁以下与60周岁以上一同集中认定,待年满60周岁符合补贴发放条件时开始发放补贴。

第五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条件者,按下列程序申报: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书面申请,到村(居)委会申报登记;

2.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将公示后的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4.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合格后,将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转交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5.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为补贴对象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格:

1.未按报批程序评议、复核、公示的或公示后有异议的;

2.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社会保障补贴。本办法实施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计发,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发放。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1.补贴对象死亡的;

2.补贴对象出国定居的;

3.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资格认证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来源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的社会保障费用(豫劳社办〔200872号)。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支出户。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支出由县财政局从财政专户拨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支出户。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明确职责。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管理的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审计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上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邱应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关软件配套准备,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兑现工作;县财政局统筹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做到应缴尽缴,保障资金的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各批次征地涉及户数的认定和补贴标准的公示等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工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被征地农民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操作。对违反规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只适用于20081217日—20196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