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鼓励投资建设工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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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工业集聚区建设步伐,积极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鼓励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兴建标准化厂房,筑巢引凤,吸引项目和资金,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按照《上蔡县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优惠办法》(上政文〔2008〕5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厂房建设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图纸、统一监理、统一决算的要求,由投资单位自主招标实施标准化厂房建设。 二、实行县投资公司借资的办法 1、对在工业集聚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每建设一栋标准化厂房,由县投资公司按决算金额的三分之一予以借资。标准化厂房竣工后经县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验收,确认工程合格后进行决算,一次性拨付借资款项。 2、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过程中各种行政性收费属地方部分的全免。 三、借资资金的使用 标准化厂房建设借资资金采取有偿无息的办法。利息由县投资公司承担,本金使用期为5年,分期还款。在厂房建成后的第四年由投资建设单位还款50%,第五年偿还剩余款项。 四、标准化厂房的权属 1、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按照《上蔡县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优惠办法》(上政文〔2008〕50号)文件执行,投资单位足额缴纳土地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厂房建成后所有权归投资建设单位。 2、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将标准化厂房转让、出租、招商,也可以交由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外出租。 3、投资建设单位在转让标准化厂房的所有权时,必须首先向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将县投资公司借资款项全额偿还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标准化厂房管理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单位要与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纳入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六、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可以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并按照《上蔡县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优惠办法》(上政文〔2008〕50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七、此补充规定适用于自筹资金在工业集聚区投资兴建标准化厂房的乡镇和县直单位。
主题词:工业 企业 厂房建设△ 补充规定△ 通知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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