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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5-12-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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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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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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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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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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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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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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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6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备注:城市规划区内河道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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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备注:城市规划区内河道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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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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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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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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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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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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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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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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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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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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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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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7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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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18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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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9 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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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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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20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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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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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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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1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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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2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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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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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3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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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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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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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取水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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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6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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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7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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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8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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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9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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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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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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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0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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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1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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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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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2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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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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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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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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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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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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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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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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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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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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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9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八)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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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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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40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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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1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有关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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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42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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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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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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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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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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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九条:“对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应当严加保护。禁止向水库、渠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污水。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二)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三)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五)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六)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七)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可以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需要,划定必要的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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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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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四十一条:“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四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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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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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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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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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8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条:“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四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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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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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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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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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9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水文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水文机构同意,擅自在水文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水文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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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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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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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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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0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水文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而修建的工程设施,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水文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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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第二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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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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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第二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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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第三十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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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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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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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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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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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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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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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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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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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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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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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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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58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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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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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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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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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9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0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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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1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上蔡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政策法规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政策法规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马上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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