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5-12-18 10:02
信息来源:
水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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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蔡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1 | 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上蔡县水利局 | 《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河道事务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 河道事务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2 | 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 上蔡县水利局 |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工程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河道事务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检查拆除违法工程设施情况。 | 河道事务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3 |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上蔡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水资源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水资源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水资源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检查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情况。 | 水资源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4 | 对依法受到限制拆除非法修建的水工程、其他建筑物或设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 上蔡县水利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九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非法修建的水工程、其他建筑物或设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不履行依法受到限期拆除非法修建的水工程、其他建筑物或设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对未按照拆除非法工程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河道事务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检查拆除违法工程情况。 | 河道事务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5 | 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 上蔡县水利局 | 《河南省水文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而修建的工程设施,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工程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河道事务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检查拆除违法工程情况。 | 河道事务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6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上蔡县水利局 | 《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农水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农水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农水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 农水股和水资源水保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7 | 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上蔡县水利局 |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催告 |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未按照期限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执行 |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河道事务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检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 | 河道事务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8 | 强行清除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上蔡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违法行为 ,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河道事务中心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清除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驻马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河道事务中心 |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河道事务中心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道事务中心 | ||||||||
| 服务电话:0396-696359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6922722 | |||||||||
| 受理地点:上蔡县水利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