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1-05 08:40
信息来源:
开发人员
上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上蔡县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 12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
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 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
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 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
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 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 县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 四 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
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办事指南标准化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县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
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 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 指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
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 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
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 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
办理、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
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
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第七条 办事指南应列明所需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样
本、来源渠道、材料份数和规格、受理标准等信息。
(一)所需材料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
为依据,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
(二)所需证明类材料应在本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内。确因法 律法规修订需新设的证明,有关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进行备案并同步更新办事指南。
(三)所需表格类材料应提供空表和样本。
(四)所需材料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应注明该机构
类别或法定资质资格要求。
(五)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 群众提供,但可要求企业群众予以确认。对确认已发生合法变更
的,应以变更后的材料为准。
第 八 条 办事指南应列明办事过程中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 法定程序和环节,并列明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 结
果等信息。
除文字信息外,还应提供清晰易懂、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办理
流程图表。
第九 条 办事指南应提供政务服务事项批准形成的批文或 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样本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如涉及企
业或个人不宜公开的信息须作隐藏处理。
第 十条 办事指南应通过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对外展示,并支持二维码方式浏览查询,实行
同源管理、同源发布。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
废止需调整办事指南的,应同步完成调整并公示。
第三章 服务流程标准化
第十二条 本县对政务服务事项咨询、预约、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为企业群众提
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为企业群众提供窗口咨询、电话 咨询、网上咨询、信函咨询等畅通的服务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 有问必答、有疑必释,不得推诿扯皮、拖延塞责,确保企业群众
咨询得到高效解答、诉求得到顺畅表达和有效调节。
第十四条 企业群众可以预约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有关
部门应当提供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多种预约渠道。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企业群众有权自主选择申请渠道。对企业群众通过线上线下提交 申请材料的,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二)需补充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 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和期限,不得以口头告知为依据,不得超
出办事指南规定的要求。
(三)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先予受理,并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补正、 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政府部门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
说明理由。
(四)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
说明理由。
有关部门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应包含申请事 项名称、受理人姓名、收到的或需补齐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不予 受理决定的理由、收到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审批业务专用章或部门 公章。对委托其他机构受理的,凭证应加盖审批业务专用章或委托
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并作出决定。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承诺时
限内作出批准决定。
(二)对经审核不予批准的事项,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注明联系方式,加盖审批业务专用
章或部门公章。
(三)企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群众的申请,在行政审 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材料受理和审批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
件等形式实时告知企业群众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可 提供窗口领取送达、电子文书网上送达、 自助领取送达和邮寄送
达等送达方式。
第十九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群众实行免费邮寄,为企
业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办
理协同标准。
(一)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应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牵
头部门负责建立协同流程,制定申请材料清单,控制办理时限;
协办部门相应调整工作流程配合业务协同办理,实现一个收发窗
口、一张告知清单、一个流转平台。重点推动企业登记、建筑许可、 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供水供气等一窗、一网、一站、一表办理;
持续拓展“ 办好一件事”服务,按照“ 上一网、填一表、进一窗、
找一人、办一次” 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
限时办结。
(二)跨区域业务协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协
调,实现一套共享数据、一个受理标准、一套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所涉事项的材料、时限、流 程进行简化优化调整,加快推动凭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
证等“一证”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事项办理过程中,除在接 件、受理、窗口送达以及必要的现场勘查、专业技术审查、调解仲裁、听证、庭审、考试等必要接触的环节外,应遵守工作纪律,不
得与企业群众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单独接触交往。
第四章 服务平台标准化
第二十三条 本县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 平台,对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统一标
准化管理,让企业群众办事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
第二十四条 持续推进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
不断向乡村和基层延伸,实行帮办代办服务,实现就近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名称统一为“ ××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 ×× 乡 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 乡镇(街道) ×× 村(居)便民服
务站”。
第二 十 六条 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应按照服务功能相对 集中,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宜适度分离和方便服务的原则,合理设 置咨询服务、窗口服务、集中审批、政务公开、自助服务、休息等
候等功能分区。服务场地面积受限的,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应因地制宜提供可满足 办事需求和日常办公需要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绿化设施以 及
服务设备、办公设备、保障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街道)及延伸到社区(村)的政务 服务事项除因涉密和场地限制等特殊因素外,均应进驻本级政务
服务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全面实行“ 前台综合受 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的“ 一窗”受理模式,除国家 另有规定或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按部门、按事项设置专业窗
口。不宜纳入综合窗口的事项应集中设置窗口服务区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县统一 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网上支 付,统一形式规范,实现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并与 国家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的政务服务全程电
子化、全程信息共享、全程交互服务,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上办结。
第三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进电子印
章在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 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 项办理依据,电子文件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符合档 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直接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
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有关政府应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网上支付、安全管理等制度保障,充分利用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政务服务小程序等,提供丰富的政务服务渠道,为企业群众就近办事、多
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评价标准化
第三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公众
参与政务服务评价工作,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一)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均应纳入“好差
评”评价范围。
(二)为企业群众提供评价器、政府网站、电话、二维码、 自助终端等多种评价方式,实现现场服务“ 一次一评”,网上服务
“一事一评”。
(三)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在1个自然日内立行立改, 并及时反馈;对情况较为清楚,确实存在问题的,在5个自然日 内完成整改反馈工作;对情况复杂,需要时间调查处理的,在 15
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反馈工作,达到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
100%。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2 月 24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