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9-15 10:33
信息来源:
上蔡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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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 1 | 采矿权人是否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是否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是否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第八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 | 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
| 4 |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的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
| 5 | 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 6 |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7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第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
| 8 |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从事基础测绘活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检查 | 《基础测绘条例(2009)》第十六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
| 9 | 对从事测绘活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 10 | 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
| 11 | 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检查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
| 12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三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
| 13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 14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
| 15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16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 |
| 17 | 对涉密测绘成果是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密级和秘密范围确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 |
| 18 | 对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 19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保管、领取和借用制度;收发、传递或者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出境,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复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原件密级保管;在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终止时,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
| 20 | 对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及备案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七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单位在利用目的实现后,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销毁测绘成果及载体,并向提供该成果的单位备案。 |
| 21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否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
| 22 | 对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是否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
| 23 | 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或者再开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任务完成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
| 24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是否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批准其利用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 |
| 25 | 对是否擅自复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或者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
| 26 | 对是否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 |
| 27 | 对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签订保密责任书,是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
| 28 |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
| 29 | 测绘地理信息随机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 30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 3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 32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测绘活动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八条第二款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
| 33 |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检查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
| 34 |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的检查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
| 35 |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测绘的检查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
| 36 |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检查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37 |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的检查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 38 | 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 39 |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0 | 对测绘项目实施前是否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检查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第十八条第一款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
| 41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是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经营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在林区经营宾馆、饭店、食品摊点、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对客人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第十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对林区内群众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在林区道路两旁、林区边缘、林区的村庄附近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 42 |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和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按期消除火灾隐患的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2008)》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拦、妨碍检查活动。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成,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 43 | 对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 44 | 对林草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草种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不得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
| 45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草种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不得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
| 46 |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
| 47 | 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 48 |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 49 | 对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检查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
| 50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与资质条件是否相符合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5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52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 53 |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54 | 对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的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检查 |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
| 55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6 | 对除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检查 |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十五条第二款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
| 57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
| 5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六条第二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
| 59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是否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八条第三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
| 60 |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第一次预存的数额是否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是否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
| 61 | 土地复垦义务是否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八条第二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62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
| 63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64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八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 65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66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是否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
| 67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6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69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
| 7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是否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
| 71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 72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
| 73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74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
| 75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第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
| 76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