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背景与目标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关于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 府令第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27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7]93号)等有关法 规、政策,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 要抓手,积极适应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 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 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 浪人员和乞讨人员;在县、乡镇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
二、救助内容
1、对流浪乞讨人员危重及特殊病人的救治和救助。2、受助人员的救济返送。3、特殊受助人员的返送。4无认知能力受助人员的安置
三、救助标准
1、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2、无认知能力受助人员救助。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 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 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公安机关根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为该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