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1-2026-00030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2025〕2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1-2026-00030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2025〕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政〔2025〕22号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蔡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上蔡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2月16日
上蔡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政办明电〔202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县级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第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信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等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五条 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该行政主体是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对合同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协商、起草、审查、决策、签订、履行、监管、诉讼、调解、执行、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 行政主体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工作。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磋商后,起草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涉及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其他方面的风险,由有关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 合同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招商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合同承办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情况、信用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县司法局和合同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审查下列合同:
(一)拟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或者应当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等。
(二)经县政府领导或者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自行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主体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协议采用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送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县政府领导或者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批示。
(二)协议文本。
(三)协议合作事宜说明或项目背景材料、政策依据等。
(四)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协议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和事项的,需提供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情况。
(七)关于协议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司法局可以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合同进行联合审查,并要求联合审查相关单位和专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否则不得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一份送审件只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查意见,切实避免因多环节修改而重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合同的审定和签署
第二十一条 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定后,由县政府或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县政府或合同承办单位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和身份信息证件。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履行动态管理机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及时研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纠纷隐患情况等重要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专题会、议事会、常务会等方式进行决策。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严格履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应当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三)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
(五)合同相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存档备查。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验收结论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可以调阅政府合同档案资料,对政府合同定期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管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和保管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签订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有关专家对合同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五)征求的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八)合同履约验收结论;
(九)法院判决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十)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负有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举借债务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举借债务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市管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政府合同签订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