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1-2026-00037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2025〕16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1-2026-00037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2025〕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政〔2025〕16号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蔡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上蔡县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6日
上蔡县抗旱应急预案
上蔡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1月
目 录
上蔡县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县抗旱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各级抗旱指挥部门科学决策、实施水资源调配、抗旱救灾提供依据,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驻马店市抗旱应急预案》《上蔡县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抗旱工作实行以人为本、防抗救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2.1.1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驻马店市防汛抗旱应急总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县防汛应急和抗旱减灾工作。
指 挥 长: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分管防汛、应急、水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工作的副县长,人武部部长。
县防指下设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分管防汛的副县长兼任县防办主任。县防办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成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体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工会、县人武部、武警上蔡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中石化上蔡分公司、中石油上蔡分公司、县供电公司、中国联通上蔡分公司、中国移动上蔡分公司、中国电信上蔡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防指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县抗旱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驻马店防总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拟订县级抗旱有关政策和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应急处置及较大以上旱灾灾害先期处置。积极推进各级防指深入开展抗旱应急体制改革,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2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防办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上蔡县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编制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基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抗旱救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指挥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由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应急办,负责本行政区内抗旱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预防及预警
3.1干旱分级标准
县级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级别,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农业干旱分级标准
根据区域农业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农业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一)轻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轻度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5;
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50万人≤Npd<100万人;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Ppd<5%。
(二)中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中度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5,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50万人≤Npd<100万人或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Ppd<5%;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5≤Ia<0.9;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100万人≤Npd<200万人;
4.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三)严重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严重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5≤Ia<0.9,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100万人≤Npd<200万人或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9≤Ia<1.5;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200万人≤Npd<300万人;
4.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四)特大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9≤Ia<1.5,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200万人≤Npd<300万人或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5≤Ia≤4;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300≤Npd万人;
4.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Ppd。
3.1.2城市干旱分级标准
根据城市干旱缺水率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城市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一)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5%≤Pg<10%。
(二)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10%≤Pg<20%。
(三)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20%≤Pg<30%。
(四)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Pg。
3.2预防
3.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干旱期天气预报、土壤墒情和水量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的管理,按要求将水库、河道、灌区来水、蓄水、灌溉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了解当地的旱情、水情、农情等情况,掌握水雨情变化、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作物长势和城乡供水情况。地方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遇干旱时,气象部门监测的雨情、土壤相对湿度、气温、蒸发量应每旬上报;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要加大雨情、土壤相对湿度、蒸发量的报送频率。
遇干旱时,水利部门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水库和河道蓄水情况应每旬上报;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监测的水库、河道蓄水情况要逐日上报,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要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需要调水时,要加密监测;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情况。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统计和核实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旱灾和抗旱行动情况等抗旱信息,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县防指。
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水利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各有关单位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准确及时公布信息,确保客观性和权威性。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经当地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核发的旱情及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从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3)工程准备。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应急调水的,要认真落实应急调水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抗旱预案,针对主要缺水乡镇(街道),还要制定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
(6)信息准备。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指挥决策支持能力。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墒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抗旱检查。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3.3预警
3.3.1预警发布
县抗旱应急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旱情等级来确定,同时考虑区域内城市干旱缺水情况,分为四级,即Ⅳ级预警(轻度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Ⅰ级预警(特大干旱)。
县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由县防指负责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和宣布干旱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旱情发生后,由县防指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全县旱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旱情达到轻度干旱或以上时,发布干旱预警。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简称市防指)、应急管理局。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纸或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应急响应行动
4.1应对原则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旱灾发生后,发生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大、严重旱灾,原则上由省、市防指负责应对,县防指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中度和轻度旱灾,由县防指负责应对,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先期处置,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旱灾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旱灾发生后,县防指组织会商,根据旱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 Ⅳ级应急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经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等单位和专家进行旱情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2)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下发抗旱工作通知,积极组织抗旱。
(3)县气象局每3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县水利局每3日报告全县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5)县农业农村局每3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6)县应急管理局每3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旱灾影响乡镇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每3日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7)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合理利用水资源,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受旱灾影响县防指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发布Ⅲ级干旱预警,经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建等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旱情和各地抗旱活动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
(2)县防指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县气象局每2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县水利局每2日报告全县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5)县农业农村局每2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6)县应急管理局每2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7)旱灾影响地区乡镇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每2日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8)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3.3抗旱应急措施
县防指采取措施应对干旱,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量;
(2)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
(3)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建设应急水源工程;
(4)组织救援力量向人畜饮水极度困难地区送水;
(5)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受旱灾影响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预警,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并上报市防指。
4.4.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领导、县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全县旱情和抗旱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2)县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县防指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局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
(5)县气象局每日8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县水利局每日8时报告全县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7)县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县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9)旱灾影响地区乡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8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0)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4.3抗旱应急措施
县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除采取Ⅲ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压减供水指标;
(2)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3)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
(6)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1)由县防指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刊播旱情信息。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精心组织宣传旱情信息、抗旱措施等。
4.5 Ⅰ级应急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Ι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市防指。
4.5.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当前全县旱灾情况和抗旱救灾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抗旱救灾措施,全面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县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县防指向县政府和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5)县气象局每日8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县水利局每日8时报告全县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7)县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日8时报告城市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9)县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10)旱灾影响地区乡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8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1)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5.3抗旱应急措施
县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除采取Ⅱ级和Ⅲ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2)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1)由县防指每天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循环刊播旱情信息。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各地抗旱减灾措施,大力宣传节水知识,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各级防指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6响应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缺水状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旱情,宣布响应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经费和抗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灾害,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可以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增加抗旱应急经费的具体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应当建立抗旱调水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调水的,调水受益者应当给予调出水源者合理补偿,上级政府可给予补助。
5.2物资保障
县、乡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按照权限管理与调用。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石油、电力、供销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先保障抗旱需要。
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5.3水源保障
县、乡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镇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县水利局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5.4队伍保障
当发生旱灾时,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的维修、配套,为饮水困难的地区送水等。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5.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社会动员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2)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旱灾期间,应按照分工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5.8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和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9信息宣传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6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1救灾救助
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应急部门负责遭受严重旱灾群众的紧急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作物种植结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田间管理,抓好种子、化肥等农资的协调供应,指导落实好改补种,做好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旱情缓解后,水利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干旱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灾后工程修复
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6.3抗旱工作评估
旱情缓解,预警解除后,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编制,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旱灾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7.2预案宣传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旱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1)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3)干旱评估标准说明:
土壤相对湿度
土壤相对湿度是土壤平均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

式中:W—土壤相对湿度(%);
θ — 土壤平均重量含水量(%);
Fc—土壤田间持水量(%)。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某一时段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式中:Dp—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P—计算时段内降水量(mm);
—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mm),宜采用近30年的平均值。
作物缺水率
缺水量与总需水量的百分比。缺水率法主要用于水田插秧前受旱情况的评估。
计算公式:

式中:
—作物缺水率(%);
Wr—计算期内作物实际需水量(m3);
W—同期可用或实际提供的灌溉水量(m3)。
因旱饮水困难评估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因旱饮水困难应同时满足条件一(取水地点因旱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20L/(人·d))和条件二(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d>15),其中条件一任意一项符合即可。
可采用因旱饮水困难人数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来评价。
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干旱缺水率是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

式 中:
—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包括粮食因旱损失量和粮食因旱损失率两个指标。粮食因旱损失量和粮食因旱损失率指标适用于夏粮、秋粮和全年粮食因旱损失评估。采用粮食因旱损失指标评估农业干旱灾害时,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计算粮食因旱损失量

式中:Wgl—评估区粮食因旱损失量(kg);
q—评估区正常年份的粮食平均单产量(kg/khm2)(评估年前5年的平均值);
A1、A2、A3—分别为评估区粮食作物因旱受灾、成灾和绝收的面积(khm2);
粮食因旱损失率

式中:Pgl—评估区粮食因旱损失率(%);
Wgl—评估区粮食因旱损失量(kg);
Wgt—评估区正常年份或夏(秋)粮的粮食总产量(kg)。
区域综合旱情
区域综合旱情是指某一区域内农业、受旱和城乡居民因旱饮水困难的综合情况。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计算公式: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农作物旱情等级(
=1、2、3、4 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9附件
附件:1.上蔡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旱情等级划分表
附件1
上蔡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协调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集中办公和生活保障工作。县政府办负责防汛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为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
县委宣传部:负责县防办宣传和舆情引导专班工作。组织全县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新闻宣传工作,统筹灾害重大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灾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加强重大水旱灾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协助做好会商研判、舆论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管控重大灾害的网络谣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灾害应对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编制。负责争取、申报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防洪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通讯工程、水文测报、抗旱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抗旱、度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料准备和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非法采砂、盗窃防汛抗旱物资、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设施正常运用。配合编制蓄滞洪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指导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机构的安全度汛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及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配合编制蓄滞洪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统筹地理信息资源,利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和装备,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灾区及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现场监测分析,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及时提供、发布相关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组织、协调次生环境灾害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抗旱期间及灾后对现场及其周边影响范围内环境的实时动态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会同县水利局、县卫健体委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灾害应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监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防汛工作,监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交通的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及交通系统的行业防汛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营运船舶、浮桥等水上设施登记、检验,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港口、航道运营安全。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修复,保证防汛道路畅通;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的物资运输;发生大洪水时,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配合编制蓄滞洪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负责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按照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作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收集雨情、水情,做好洪水预报工作,供领导指挥决策。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统计农业洪涝、干旱等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农田排涝工作;负责洪涝旱灾害发生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县域水域安全监管。负责指导旱区科学灌溉和农作物的田间管理工作。
县文广旅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旅游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在汛期根据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县卫健体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配合编制蓄滞洪区群众迁安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负责指导医疗卫生场所的安全度汛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工作方案、预案,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专项方案、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救援物资,组织险情巡查、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围困人员。负责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物资筹集供应。
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价格总体稳定;提供防汛抗旱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咨询服务;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灾害应对工作。
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负责掌握农机的分布和性能状况,了解常用农机设备生产、销售情况,做好农机的各项服务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业机械设备筹措、调度,组织指导农田积水抽排。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灾害应对工作。
团县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县共青团员和青年,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动员组织县域内企事业力量参与抗灾救灾,防汛抗旱自救;动员组织成立企业救灾抢险队;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生活,灾后动员企业复工复产;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应对工作。
武警上蔡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县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制定驻军部队和全县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方案;遇大洪水及突发险情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部队、民兵参加防汛抢险。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提供信息支撑;发布全县雨情,组织指导全县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评估;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洪涝、干旱等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红十字会:根据灾区需求,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害应对和灾后安置工作,做好应急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筹措社会物资和资金,配合协助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救援物资、配合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筹集供应及储备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应对工作。
中国联通、移动、电信上蔡分公司:负责辖区内的通信设施防洪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的检修、管理,保证防汛抗旱通信需要。
中石化上蔡分公司、中石油上蔡分公司: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油料保障供给。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本行业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
上蔡人民财产保险分公司:负责研究适合我县情况的洪水灾害保险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县情况的洪水灾害保险体制;根据洪水造成的不同灾害类别、不同地区,具体研究保险实施对象,开展洪水灾害保险业务;积极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的宣传,提高社会各阶层对洪水灾害保险的意识。
附件2
旱情等级划分表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表
|
评估指标 |
旱情等级 | |||||
|
轻度干旱 (Ⅳ级) |
中度干旱 (Ⅲ级) |
严重干旱 (Ⅱ级) |
特大干旱(Ⅰ级) | |||
|
旱灾 等级 |
粮食因旱损失率 (Pgl,%) |
10≤Pgl<15 |
15≤Pgl<20 |
20≤Pgl<25 |
25≤Pgl | |
|
区域农业旱情 |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
0.1≤Ia<0.5 |
0.5≤Ia<0.9 |
0.9≤Ia<1.5 |
1.5≤I≤4 | |
|
基
本
指
标 |
降水距平百分率PA(%) |
月尺度 |
-60<PA≤-40 |
-80<PA≤-60 |
-95<PA≤-80 |
PA≤-95 |
|
季尺度 |
-50<PA≤-25 |
-70<PA≤-50 |
-80<PA≤-70 |
PA≤-80 | ||
|
年尺度 |
-30<PA≤-15 |
-40<PA≤-30 |
-45<PA≤-40 |
PA≤-45 | ||
|
土壤相对湿度W(%) |
50<W≤60 |
40<W≤50 |
30<W≤40 |
W≤30 | ||
|
作物缺水率Dw(%) |
5≤Dw<20 |
20≤Dw<35 |
35≤Dw<50 |
50≤Dw | ||
|
因旱饮水困难评估指标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50≤Npd<100 |
100≤Npd<200 |
200≤Npd<300 |
300≤Npd |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
3≤Ppd<5 |
5≤Ppd<10 |
10≤Ppd<15 |
15≤Ppd | ||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表
|
城市干旱判别指标 |
旱情等级 | |||
|
轻度干旱 (Ⅳ级) |
中度干旱 (Ⅲ级) |
严重干旱 (Ⅱ级) |
特大干旱 (Ⅰ级) | |
|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30≤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