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5-04044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2023】2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5-04044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2023】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上蔡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不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上蔡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上蔡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具体范围为蔡都办事处、重阳办事处、卧龙办事处、芦岗办事处四个办事处辖区(国能上蔡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和上蔡县绿汇洁净型煤生产配送有限公司所在规划区除外),禁燃区类别为Ⅲ类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
本通知规定的Ⅲ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三)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
四、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禁燃区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改、科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单位和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监管工作,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全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蔡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上政办〔2016〕162号)同时废止。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