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5-04052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办〔2023〕3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5-04052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办〔2023〕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蔡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补充规定
为保障房票凭证购房工作顺利推进,维护房票凭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效解决房票凭证购房预售资金监管、按揭贷款、房票凭证购房款结算等问题,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驻政办〔2018〕119号)、《上蔡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上政办〔2022〕106号)有关规定,制定该补充规定。
一、政策性奖励调整
本补充规定印发之前,已发放房票凭证政策性奖励按照《上蔡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不作调整。
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新发放房票凭证政策性奖励调整为: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发放房票凭证金额6%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一并发放到位。奖励房票部分,仅配合房票凭证购房结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二、加强对房票凭证购房房源监管
参与房票凭证购房合作开发企业要公开公布全部合法房源及房价,并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承诺不存在在建工程抵押、银行贷款抵押、法院查封、权属纠纷等其他问题,不存在违法违规网签备案情况。把全部合法房源作为房票凭证购房房源,允许房票凭证权利人利用房票凭证自主购房,不得差异化对待。
三、完善房票凭证购房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凭证权利人购房中,开发企业对收取的现金部分按照现行规定交入资金监管账户后,凭所收取的房票凭证(原件)、收款票据、购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相关手续,房票凭证购房网签备案周期为每周一次。
四、合作商业银行协同配合
经征求各合作商业银行意见,同意房票凭证权利人持房票凭证购房视为现金购房,等同缴纳首付款,对房票凭证购房权利人加快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手续。
五、规范房票凭证购房款兑现结算
房票凭证权利人购买商品房完成网签备案后,开发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办申请房票凭证购房结算款审核,乡镇、街道办出具审核报告后,提交县财政局综合股办理房票凭证购房款兑现结算。房票凭证购房款兑现结算方式在《上蔡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现房房源和五证齐全、主体完工、正常在建的期房房源,增加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1、开发企业申请现房房源兑现结算周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凭证购房结算款(含奖励房票部分)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2个月内拨付30%;房屋交付购房人后2个月内拨付剩余10%。
2、开发企业申请五证齐全、主体完工、正常在建的期房房源兑现结算周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凭证购房结算款(含奖励房票部分)的4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2个月内拨付40%;房屋交付购房人后2个月内拨付剩余20%。
六、其他
房票凭证购房合作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本补充规定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