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5-04061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办(2019)109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08-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5-04061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办(2019)109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8-2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上蔡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 8月 29日
上蔡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及《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有特殊规定的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账,并保存报账资料。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到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备案。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备案。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督办制度。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督办时间要求,填写项目资金督办函,跟踪督办,直至办结。
第七条 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必须补贴给农户或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原则上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主管部门要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县财政部门。 第十条 凡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项目建设;凡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财政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完工项目结余的资金,其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县财政部门提出统筹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报账工作严格审核,认真把关。下列情况不予报账: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擅自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文件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必须在确认已开工的情况下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七条 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工程合同金额的3%(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一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县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有关方面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要明确验收结论,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评审,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机构依法确定的第三方机构中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项目主管部门对报账资料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开工报告、财政扶贫资金预付款申请单、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
2、阶段性报账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报账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二)设备采购类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物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的资料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四)补助到农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补助资金的数额,并经个人签字确认。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提供培训文件依据、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财政补助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拨付财政资金,在补助清册上加盖“财政已补助”专用章,并将补助清册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财政部门的支付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并建立财政扶贫资金辅助备查账。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拨付财政资金,并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上加盖“财政已贴息”专用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设备购置等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账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付款、其他应收款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财政资金结余
收入类:拨入财政资金、缴入自筹资金
支出类: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应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上蔡县财政扶贫资金督办函
2、申请报账有关附表
上蔡县财政扶贫资金督办函
上财函( ) 号
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 项目资金的督办函已收到。我单位保证尽快办理审批和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签收单位:
签 收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存根联)
上蔡县财政扶贫资金督办函
上财函( ) 号
:
县财政局、扶贫办已于 年 月 日下达 你单位 项目资金 万元。请你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实施审批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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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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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金额单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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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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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资金下达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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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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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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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中标价或合同价) |
大写: |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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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累计已提款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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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账申请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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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账批准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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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上述款项汇至账户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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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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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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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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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与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内容真实,项目已(开工、竣工验收、复验),验收结论。现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元。我单位对本次申请项目资金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人签字:(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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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与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内容真实,项目已(开工、竣工验收、复验),验收结论。经核查报账手续齐全、真实、合规,我单位对本次申请项目资金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元。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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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同意拨付项目资金元。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 |||
填表说明:本表上半部分基本信息及数据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
本表一式四份: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和国库支付中心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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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预付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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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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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合同价款(元) |
申请预付资金(元) |
此次预付资金(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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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签章)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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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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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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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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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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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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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其中:财政投资元,自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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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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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
计划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合格情况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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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级次 |
优质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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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收单位 |
验收人签字 |
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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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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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工程移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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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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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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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建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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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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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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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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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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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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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交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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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章) |
接收单位(章) |
监交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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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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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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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主管部门):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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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管护单位):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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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同意,现将年度项目建设的防渗渠道公里、新打机井眼、机耕路公里、防护林亩…………工程的所有权移交乙方,乙方接受以上建设工程产权后要根据本责任书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为明确双方责任,特订立以下条款: | ||||||
|
1、工程经过移交后,产权、使用权和管护权归乙方,乙方不准将以上工程的产权变卖、抵押或转移。 | ||||||
|
2、乙方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移交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制订管护细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 | ||||||
|
3、乙方要根据工程管护的工作量,成立管护机构,建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落实管护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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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有向县农发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管护情况的义务,县农发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要求接收单位上报工程管护和效益发挥情况等。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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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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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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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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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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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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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
年月日 |
工程复验日期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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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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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复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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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成员 |
单位名称 |
职称(职务) |
签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