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6-00316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办〔2025〕2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6-00316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办〔2025〕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上蔡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25日
上蔡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保障县城供水安全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情况的通知》(办资管〔2025〕3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税发〔2025〕3号)、《关于贯彻执行<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的通知》(驻人常〔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保障县城供水安全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城市用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政策和省市政府领导关于地下水超采的批示要求,对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的自备井有序关闭,对县域内地热井整改后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强制关闭,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逐步完成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关闭工作(经批准同意保留的特殊用途的自备井除外,且此时间段不包括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自备井的关闭工作),对地下水超采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切实改善地下水环境,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县政府统一领导自备井及地热井的关闭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先供后关,保障用水。在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前,确保公共供水管网延伸到位,保障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做到供关同步,不得影响群众和用水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依法依规,分类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自备井及地热井分类制定关闭措施,依法依规推进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
(四)强化监管,长效管理。建立健全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后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防止私自启用自备井及地热井等违法行为发生,巩固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成果。
四、关闭井的范围、对象及原则
(一)范围
上蔡县中心城区(东至东环城路、西至卧龙大道、南至重阳大道、北至蔡州大道的合围区域)、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和县域范围内的地热井。
(二)对象
坚持先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再地热井;后物业小区、经营服务业非居民用水户;最后是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且待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实施。
(三)原则
1.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原则上一律有序关闭;未接通县城公共供水水源的自备井应明确接通供水水源时间,并在替代水源供水后10日内予以关闭;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已办理取水许可证、许可期限未满的自备井,应明确转换水源时间,待取水许可证期满后逐步关闭;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续。
2.对于设备完好,具有良好补源条件的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的自备井,可以考虑保留成井质量良好、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井泵房并关闭封存,作为应急供水水源井;其余自备井,拆除供水设备,予以封填。单位应急备用水源的管理应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体系,应急备用水源的启用应符合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相关管理规定,特殊情况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时,需提前向县水利局报备,报备启用的应急备用水源应明确起止时间,启用时间结束,在县水利局的监督下立即关闭。
3.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备井,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予以保留,但需向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其它手续后,纳入正常管理。
(1)拟作为地下水观测井;
(2)作为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备用井;
(3)作为城市消防用井;
(4)作为城市市政洒水、绿化用水由重阳水务公司管理的用井;
(5)用作城市公共供水的备用水源井。
4.全县域范围内的地热井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依法按照取热技术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关闭。
五、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局:作为自备井关闭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自备井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关闭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延伸,确保公共供水管网及时覆盖到自备井取水区域;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规定时间内未关闭的取水户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并进行处罚;负责自备井关闭后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私自启用自备井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地热井地热矿资源的管理,协同县水利局搞好地热井的整改关闭工作。
(三)县发改委:负责全县范围内地热项目的审批或备案,与县自然资源局协作,协调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
(四)县住建局:负责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自备井排查关闭工作,及时向县水利局通报建筑施工期需疏干排水的单位或个人,督促其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将施工期抽取的地下水排入雨水管道或用于城市景观用水。
(五)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涉及规划、占用公共设施和绿地、破路施工及通行等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配合县水利局做好经营性门店自备井的关闭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关闭自备井的工作经费落实及相关资金支持。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自备井关闭工作秩序,对干扰、阻挠关闭工作,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商户等自备井取水单位(个人)进行排查督促,配合做好自备井关闭工作;对未按规定关闭自备井的取水单位(个人),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九)县卫健体委:负责排查督促本部门下属单位及各类医疗机构的自备井关闭工作,确保医疗卫生行业自备井按时关闭。
(十)县教育局:负责排查督促城区内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系统自备井的关闭工作,保障教育系统用水安全。
(十一)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排查督促工业企业自备井的关闭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水源切换和用水调整,确保工业生产不受影响。
(十二)县科技局、工信局:配合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自备井关闭工作。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负责关闭自备井工作中的水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县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税的追缴工作,对拒不缴纳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税的依法处理。
(十五)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县直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自备井的关闭工作。
(十六)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自备井关闭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自备井关闭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七)县供电公司:接到县政府的书面通知后,根据县政府的生效行政决定,配合实施对关闭自备井的断电措施;对县政府书面认定擅自启用已关闭自备井的取水单位(个人),依据县政府的生效行政决定,配合实施断电措施。
(十八)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矛盾协调、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组织社区(村)对辖区内自备井进行排查摸底,及时掌握自备井使用情况和用水户动态;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本辖区内自备井的关闭工作。
(十九)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自备井关闭工作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关闭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县直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家属院小区的自备井排查关闭工作。
(二十一)县重阳水务公司:负责承担对相关自备井的拆除、回填,做好封井单位的供水安排和协调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8日)。一是各职能部门要制作宣传版面,在蔡明园广场集中摆放,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重阳水务有限公司要出动宣传车辆在全县城区内进行宣传,积极宣传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的重要意义,唤起社会各界的水忧患、水危机、水安全、水战略意识,为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二是召开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动员会,对城区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关闭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对参与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的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县政府发布公告,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县电视台搞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的总体要求、必要性和实施步骤,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自查阶段:(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15日)。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县城区所有自备井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封填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普查内容主要包括:(1)取水许可情况,查看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相关资料;(2)取水情况,现场登记自备井数量、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性质(生活/工业/商业)、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深井泵/潜水泵)、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情况;(3)管理情况,检查有无安装计量设施,有无消毒、净化设施,有无自备井和自来水混用情况等。(4)排查地热井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是否符合取热的技术要求。
(三)组织关闭阶段:(2025年7月16日——2025年12月31日)。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结合自查阶段排查台账,梳理分类,列出重点整治清单,明确整改期限,对自备井及地热井分类分批依法组织关闭,填写封井卡,建立封井档案。
1.第一批次自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30日,对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含私立中小学校)两类自备井完成关闭。
(1)第一阶段自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25日为主动关闭阶段。符合关闭条件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在接到关闭通知后,要积极主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水电气一事办窗口申报,按时接通自来水,自觉关闭自备井。
(2)第二阶段自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8月10日为限期关闭阶段。在第一阶段没有主动关闭自备井的单位,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限期关闭通知书。对逾期仍未关闭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第三阶段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31日为强制关闭阶段。符合关闭自备井的单位,在8月10日前仍没有关闭所使用的自备井,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强制关闭自备井通知书,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等部门配合,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强制关闭,县纪委监委对涉及自备井关闭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追责。
2.第二批次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10月15日,对整改后仍没有达到取热技术条件的地热井完成关闭。
(1)第一阶段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5日为主动整改阶段。符合整改条件的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要积极主动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自觉关闭地热井。
(2)第二阶段自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15日为限期关闭阶段。在第一阶段没有主动关闭地热井的,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限期关闭通知书。
(3)第三阶段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为强制关闭阶段。符合关闭的地热井,在9月15日前仍没有关闭所使用的地热井,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强制关闭地热井通知书,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等部门配合,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第三批次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关闭条件的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物业小区、经营服务业非居民用水户自备井完成关闭。
(1)第一阶段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为主动关闭阶段。在关闭范围内,符合关闭条件的在接到关闭通知后,要积极主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水电气一事办窗口申报,按时接通自来水,自觉关闭自备井。
(2)第二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5日为限期关闭阶段。在第一阶段没有主动关闭自备井的,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限期关闭通知书。
(3)第三阶段自2025年11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强制关闭阶段。符合关闭自备井的,在11月15日前仍没有关闭所使用的自备井,由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强制关闭自备井通知书,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等部门配合,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第四批次对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自备井完成关闭。此批次待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实施,时间待定。
关闭方法是:由县财政出资,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县城区的自备井进行封填。对一般浅层地下水井,露天敞口的浅层自备井可直接拆除取水设施,使用物料进行回填封埋;利用水泥、地砖等封闭起来的浅层自备井,务必找到井口予以捣毁封填。对150米以上的深层地下水井,出水量正常、水质合格,井况较好,有保留价值的自备井,采取“封存”方式予以保留,可采取井口焊接钢板或箱笼的方式进行封闭,并定期对自备井进行清理,保障水质安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保留的自备井,需向县水利局申请,经批准及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四)总结阶段:(待封井任务全部完成后及时进行)。县封井领导小组对县城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关闭的自备井及地热井逐一进行验收,现场核查封井档案资料。召开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总结大会,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转入正常管理。
七、工作要求
关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规范操作,强力推进自备井及地热井的关闭工作。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县政府督查室要全程跟踪,专项督导,严格问责。
二是为调动自备井及地热井用户自觉关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完成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工作的,县重阳水务公司提供上门服务,提前安排施工工期,且红线外不收费,红线内按国家定额收取工料成本费。逾期未完成关闭工作的,供水管网改造设计、工程等费用全额由其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于拒绝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的,将采取强制关闭措施;对在强制关闭过程中阻挠和围攻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追缴从自备井及地热井运行之日起拖欠的污水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追缴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税。对拒不配合、阻挠关闭工作,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监委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法经营自来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偷盗城市公共用水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对于关闭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范(0.14Mpa),但仍满足不了用水需求的,需设置二次供水设备。二次供水设备设计方案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县重阳水务公司审查同意。二次供水设备启用前须经重阳水务公司验收合格并接入重阳水务公司智慧水务平台统一管理。
五是严禁私自开凿新井,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覆盖到的地方,确需开凿新井的,按有关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凿。
六是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以县水利局为主、县重阳水务有限公司协助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巡查管理,严禁私自凿井及重新启用已关闭的自备井和地热井。同时,对擅自凿井和启用已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举报机制,开启举报热线电话、互联网等举报受理通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在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私自凿井及重新启用已关闭自备井及地热井的违法行为。
七是建立科学有序的管理机制,自备井及地热井封井工作完成后,保留的自备井和地热井整改合格后的地热井要装表计量,纳入规范化管理,足额征收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坚决杜绝协议收费。新凿自备井要强化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县水利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取水状态、取水量等信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统战部部长为组长,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及县域内地热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共同推进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精神,提高用水户对保护地下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公开自备井及地热井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