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6-00553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上政办〔2026〕39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90628272P1890-2026-00553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上政办〔2026〕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19日
上蔡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相关规定、《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驻政办〔2026〕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性质是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以及临时性房屋建筑依法变更为永久建筑、违法建筑经确认依法予以保留、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等原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是配套费的缴费义务人(下称“缴费人”)。
第四条 中心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既有已入住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所收资金缴入县级财政。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中心城区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其中,县政府统筹40元 /㎡,供水10元 /㎡、供气10元 /㎡、供热10元 /㎡(暂缓执行,建设项目达到集中供热条件时进行征收)。工业和仓储类项目(包括办公、宿舍等配套建筑)配套费征收标准为35元/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项目性质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准。
第七条 对于应缴纳(或补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应缴费面积和相应征收标准核定配套费应缴金额,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变更及规划核实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向缴费人签发《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附件一,下称“缴费通知”)。
签发缴费通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告知缴费人缴纳配套费的方式和流程;符合减免条件的,还应告知缴费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
第八条 缴费人应在签收缴费通知后30日内缴清配套费。不申请减免的,应在签收缴费通知后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缴费;申请减免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减免流程办理。
第三章 减免流程
第九条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附件二)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配套费。
第十条 申请减免的缴费人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附件三),随相关材料递交负责项目实施的县直部门或开发区初审,通过后提交财政部门终审,初审与终审时限均为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所需时间)。
第十一条 减免申请经批准后,缴费人应按规定持缴费通知及经批准的减免申请表原件,及时前往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缴费。
部分免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收缴剩余款项;全额免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做好相应登记工作。
第四章 补缴与退付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应补缴配套费的,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征收流程办理;应退付配套费的,缴费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予以退付。
第十三条 经批准享受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商财政部门,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征收流程办理。缴费人已缴纳配套费,但符合减免政策申请退付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减免流程办理。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缴费人在签收缴费通知后30日内未缴清配套费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业务前,应查验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对于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应提醒缴费人履行缴纳配套费义务。
第十六条 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资金缴入国库后,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第十七条 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审核、汇编相关部门年度配套费收支预决算草案,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应遵循“以专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县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配套费收入状况,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共同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坐支配套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9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8日。乡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其他规定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
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一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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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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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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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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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号 |
核准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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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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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详情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面积(平方米) |
收费金额(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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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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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名 |
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
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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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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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领取本通知后30日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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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式三份,征收机构、缴费单位及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签发人:(盖章) 签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26年第7号公告 |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和2024年住建部、财政部联合通知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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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筑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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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筑面积 |
申请减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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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条件 |
文件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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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总金额(元) |
列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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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配套费金额 |
列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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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配套费金额 |
列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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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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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及联系方式 |
(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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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或开发区初审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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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