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路李乡 政府信息公开

大路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5-03-26 15:40

大路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大路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大路李乡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管理)事业单位及职能情况;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政策法规: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发文件的清理情况;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文件解读。

3.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等。

4.业务工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等本单位权力运行和服务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标准、空白表格等;行政执法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5.其他:政务信息;政务舆情、社会关切回应;公示公告、意见征集、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人事任免信息;招考聘用信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大路李乡人民政府:这是主要的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访问网站相关栏目获取信息。

2.政务公开栏: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各村(社区)设置政务公开栏,张贴重要文件、通知等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本机关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党政办

办公时间:[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6-6901118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463800

)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符合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